2021新的一年开始,根据2020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个人参保情况将可实时查询,清理重复参保工作也在有序进行。
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要求有序清理重复参保,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什么是重复参保?
制度内重复参保
制度内重复参保指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即在A地缴纳了职工社保之后,又在B地缴纳职工社保,很多人是为了满足当地的限购、落户等问题,以此来提升自己的福利。
重复参保的弊端
1、增加支出
缴纳两份社保增加个人支出负担。
2、限购政策对于想要参保两份甚至多份的用户已解决限购政策的用户来说,在将来逐步实现社保联网之后,会被清退一份社保,并且继续受限购政策的影响。
3、影响医保的管理一位参保人有两条及两条以上的参保记录,会使医保难以精准掌握参保人的参保情况,不便于医保的管理。
4、浪费财政资金城乡居民医保涉及财政补贴问题。比如,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重复参保会导致财政资金浪费。
医保重复投保于个人、于财政都不利,所以在原则上,国家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了该怎么办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
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
学生重复参保的,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的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