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杭州落户条件放宽

时间:2023-04-13 19:55:59 来源:未知 阅读量:

杭州落户条件2023年放宽了,5月8号施行新政策;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优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放宽落户条件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实施意见》主要从放开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放宽技能人才落户、放宽投靠落户、优化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推进完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增加居住证持有人权利、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七个方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一. 优化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① 恢复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毕业生落户政策,即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工作单位的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可以落户杭州市区。

② 进一步放宽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落户政策,调整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即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 杭州市区;

45-50周岁(不含50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可以落户杭州市区。

③ 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以及博士毕业生落户政策不变,仍按原政策执行。即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可以落户杭州市区,其中毕业两年内的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5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二、放宽技能人才落户

技能资格落户的社保条件由原来的“连续参保1年”放宽至“连续参保6个月”,同时取消“在杭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放宽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条件。

即取得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市区工作且已由用工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并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办理落户。在本人落户时可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限制

三、放宽投靠落户,开展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

长三角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户籍居民办理夫妻投靠和老年父母投靠落户时,取消“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条件。老年投靠落户取消“外地身边无子女”的限制条件。即市外夫妻投靠:男女双方结婚满2年,一方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的,另一方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无需提供),可自愿申请投靠户籍在杭配偶,迁移户口入杭。市外老年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有子女户口在杭,本人或子女在城镇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无需提供),可以申请投靠户口在杭城镇地区成年子女。

四、优化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

①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中年龄状况指标调整为“18至40周岁(含)得30分;4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2分,直至不得分”;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中“投资纳税—非投资者个人”指标的最高分值上限从20分提高到80分

② 原则上经审核符合积分落户基本申请条件,积分分值达到100分均可落户,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承载能力适时调整落户分数线。

五、推进完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

① 将居住证申领须一年以上社保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条件调整为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同时符合半年以上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② 取消未成年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中要求父母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和父母双方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要求,即未成年人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满足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即可申领其未成年子女居住证

六、进一步增加居住证持有人权利

鼓励支持区(县、市)出台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启动实施以居住证为载体构建省级共性加市县个性的积分体系,将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积分,积分达到一定要求的,可以享受常住地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逐步实现就业、住房、教育、文化、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即时触达、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

七、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

放宽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落户政策中对社保年限、租赁年限、居住时间的限制条件,逐步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具体政策由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自行制定。

本意见自2023年5月8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相应政策办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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