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六十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相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申请条件
退役军人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
材料名称具体要求
1.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2.退伍证、转业证或复员证,原件1份;
3.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或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部队相关文件,原件1份;
4.迁入地的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5.户籍注销证明,原件1份;
6.亲属关系证明,原件1份。
7.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落户确认审批表。原件1份
以上就是杭州落户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转业军人和退役军人恢复户口落户需要的相关资料,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下,不同的地方可能需要的资料可能会不相同。但不会相差太多,具体的需要按照各地的文件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杭州落户网相关律师。